中國寧波網訊日前,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買賣676公斤病死豬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王某今年48歲,寧波人。2012年3月起,王某多次收購病死豬,屠宰后,作為食用豬肉銷售給熊某用于制作香腸等食品。 今年6月25日,王某在江北區(qū)金山路與江北大道交叉路口準備丟棄豬內臟,被公安民警抓獲,后警方又在其位于洪塘街道塑料制品廠的加工點內查獲病死豬肉676公斤。經檢測,從豬內臟內檢出豬藍耳病病毒。寧波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鑒定意見指出,病死豬或死因不明的豬肉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物質。 江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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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人養(yǎng)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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