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人
標題:
BBS侵權中的自由與權利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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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錦萍
時間:
2010-10-28 09:35
標題:
BBS侵權中的自由與權利之惑
伴隨BBS的興起,新的法律現(xiàn)象也應運而生,BBS引發(fā)的侵權訴訟也不斷出現(xiàn)。
根據(jù)《互聯(lián)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guī)定》,電子公告系統(tǒng)(BulletinBoardSys-tem,簡稱BBS)服務是指在互聯(lián)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條件的行為。BBS具有多種功能,用戶可以發(fā)表帖子、閱讀文章、發(fā)送郵件,并可以進行實時信息交流。隨著互聯(lián)網的不斷普及,BBS逐漸成為網民獲取信息、發(fā)表觀點和交流感情的重要途徑。以著名的天涯論壇為例,注冊用戶達3200萬,同時在線人數(shù)往往超過20萬。
與此同時,BBS引發(fā)的侵權訴訟也不斷出現(xiàn)。這些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譽權侵權糾紛,即用戶在BBS上發(fā)表了貶低損害原告聲譽的言論;
2、著作權侵權糾紛,即用戶未經許可在BBS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3、商標權侵權糾紛,即用戶未經許可在BBS相關帖子中商業(yè)性地使用了原告的商標。
但在這些侵權糾紛中,因BBS用戶大多匿名發(fā)表言論,被告或侵權人的身份難以確定,給原告的維權和法院的審理帶來很多困難。
網站經營者認定之難
案例一:
2008年,某BBS婚戀版出現(xiàn)一篇帖子《請大家注意這個感情騙子》,該貼描述王先生以談戀愛為借口多次騙取女性感情和錢財,并在文末注明了真實姓名和聯(lián)系地址。王先生經單位同事告知,得知此消息,非常氣憤,認為該帖子致使其社會聲譽嚴重受損,社會評價降低,遂將BBS經營者北京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發(fā)現(xiàn),在涉案帖子發(fā)表之時被告BBS尚未獲準運營,當時由第三方網站北京某網絡公司經營,該公司以被告網絡公司BBS名義在網上對該網站進行備案。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BBS與被告公司之間的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
評析:
依據(jù)《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lián)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國內網站需根據(jù)其是否具有經營性質,先行在通信管理部門公共互聯(lián)網進行備案,由地方通信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發(fā)布ICP許可證號或ICP備案證號后方可運營。但實踐中,網站備案登記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之處,備案過程完成于公共網站,且在網站運營過程中,往往存在一次或多次變更,在未獲相關電信部門審核批準情況下,對實際備案申請人的身份難以核實。尤其是非經營性網站,進行備案時只需在指定網站上填寫一些簡單表格,提供諸如網站負責人姓名、網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信息就可完成,更是難以確定備案申請人的真實身份。
2010年7月9日《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中,互聯(lián)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被列入取消之列。如果BBS備案取消,那將使本來已經撲朔迷離的經營者身份更加難以確定。
網站經營者的審查義務之度
案例二:
原告何先生系何家攝影樓戶主,經營婚紗攝影擴印業(yè)務。2008年4月初,何先生在某婚禮社區(qū)上發(fā)現(xiàn)一則標題為“大家千萬別去何家攝影樓啊,簡直是垃圾”的帖子,其內容為“我上當了,拍出來的照片簡直是一堆垃圾,姐妹們千萬別去這個垃圾店啊。”何先生認為上述侵權帖子的發(fā)布、傳播對其名譽權、營業(yè)收入造成侵權后果。法院認為,“垃圾”的表述不能脫離全文孤立評價,通過閱讀何先生提供的公證書,帖子內容已超過網站所有者的審查判斷能力。
評析:
論壇作為BBS的一種形式,是供網民發(fā)表觀點的空間,網站所有者對網民發(fā)布在其空間內的帖子負有一定的審核義務,該義務體現(xiàn)在如果帖子內容明顯存在反動、色情、侮辱人格、誹謗他人和其他明顯將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詞句和段落,網站所有者應主動對帖子予以刪除或不予登載,審查的主要對象是用語而非內容本身。
同時,由于BBS版主都系普通網民擔任,面對海量信息,對這些內容是否得當?shù)呐袛?,應當以社會普通公眾的標準為標準,而非專業(yè)編輯的水平。如果通過一般性審查無法判斷帖子是否存在侵權,則受害人應向網站所有者提出申請,由網站所有者對帖子內容予以刪除。至此,BBS經營者可以根據(jù)“避風港原則”予以免責。
BBS實名制實施之爭
案例三:
2009年4月,原告李先生登錄某BBS,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版面發(fā)表了一篇題為《流氓博士李XX》的帖子,文中公開指名道姓地使用“流氓博士”、“人渣”、“雜種”、“社會渣滓”、“犯賤”等字眼,署名為唐先生。李先生認為唐先生發(fā)表該文章對其肆意誹謗,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故要求法院判決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被告唐先生雖應訴,但堅持此唐先生并非彼唐先生,其與原告并不相識,并無侵權行為。原告因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項事實,故被駁回起訴。
評析:
在BBS侵權案件中,部分原告也將發(fā)帖者作為被告告上公堂。但BBS大多匿名注冊,在確定發(fā)帖者身份上,原告舉步維艱?!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證明原告起訴“被告明確”,幾乎成了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即使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法院能夠順利送達,但一旦被告提出相反意見,原告證明“此被告即彼被告”困難重重。
2005年,各大高校BBS相繼實施注冊實名制,只有事先向服務商提供真實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資料,方能享受到相應的服務。一石激起千層浪。
雖然如蕭伯納所說“自由意味著責任”,但實名制下,如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和促進信息流通?高校之外的BBS是否也應當借鑒實施實名制?答案不是簡單的“yes”或者“no”。有一點要提醒的是,如果實名制,非經法定程序,公民的基本信息不容外泄。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
山川
時間:
2010-10-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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