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鐘端浪 通訊員王俊華)記者7月11日獲悉,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迄今我省最大一起私宰生豬銷售病豬案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分別判處羅中華、袁正華兩名主犯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和1年,并處罰金110萬元和90萬元;分別判處袁桂根、萬少波兩名從犯有期徒刑8年6個月和6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和40萬元;判處李文新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9萬元。
2009年10月以來,羅中華在該市青云譜區(qū)楞上村楊家太私設(shè)窩點進行生豬屠宰,先后雇用袁正華、袁桂根從事生豬收購、屠宰及豬肉銷售等管理事務(wù)。據(jù)袁桂根記錄的生豬收購賬本記載,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他們私宰生豬33554頭,按照每頭生豬售價1200元計算,他們在楊家太非法經(jīng)營的數(shù)額為4026.48萬元。自2011年1月始,萬少波受雇用幫助羅中華收購生豬約5000頭,經(jīng)營金額約為600萬元。其間,他們還私宰銷售病豬。明知是病豬肉,李文新仍從羅中華的私宰點購進并在市場上銷售。經(jīng)查明,李文新累計購進的病豬肉金額為36.57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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