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11月2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審當庭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明富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袁洪波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付再滿、黃起凡、唐家根亦因同樣罪名被分別判處拘役3個月、3個月和2個月,并各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放」 袁明富與袁洪波是醴陵市楓林市人,2人系父子關系。 2013年7月至8月12日,袁明富伙同袁洪波多次收購當地村民付再滿、唐家根、黃起凡家死因不明的豬肉進行加工銷售。其中,收購付再滿飼養(yǎng)的豬2頭,收購唐家根飼養(yǎng)的豬1頭,收購黃起凡飼養(yǎng)的豬1頭。 2013年8月12日,袁洪波伙同“紅牙及”(另案處理,在逃),從瀏陽市某村民手中購買7頭死因不明的豬。袁洪波和父親袁明富在自家對上述豬進行加工時,被聞訊趕來的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查獲。警方從其家中查獲豬肉、豬頭、豬腳等共計742.2公斤。經檢驗鑒定,均為死因不明生豬及其產品。 不久,唐家根、付再滿投案自首。10月25日,醴陵市檢察院以袁明富等5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將自家飼養(yǎng)的死因不明的豬賣給不法商販,是否也構成犯罪?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醴陵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和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將原刑法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具體內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所以,袁明富等5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袁明富、袁洪波父子多次共同作案,依法應從重處罰。唐家根、付再滿把自家病死豬賣給不法商販,系初次犯罪,又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 收購、加工、銷售死因不明的豬是賺取昧心錢,理應受到法律嚴懲。而自家飼養(yǎng)的死因不明的豬也不能隨便出售,否則會觸犯法律,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上報責任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置。 |
畜牧人
畜牧人養(yǎng)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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