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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寫規(guī)則 第1部分:術語
1 1 范圍
GB/T2001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術語標準的制定程序和編寫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編寫術語標準和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一章,其他術語工作也可參照使用。
2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200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本本部分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guī)則(ISO/IEC Directives,part 3,1997,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mational Standards,NEQ)
GB 3101 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eqv ISO 31-0)
GB 3102 (所有部分)量和單位[eqv ISO 31(所有部分)]
GB/T 4880 語種名稱代碼(eqv ISO 639)
GB/T 10112-1999 術語工作 原則與方法
GB/T 13418-1992 文字條目通用排序規(guī)則
GB/T 15237-×××× 術語學基本詞匯 (neq ISO 1087—1:2000)
GB/T 16785-1997 術語工作 概念與術語的協(xié)調 (eqv ISO 860:1996)
3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237-××××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2001的本部分。
4 4 術語標準化
制定術語標準的目標是獲得一種標準化的術語集,其中概念和術語一一對應,以避免歧義和誤解。因此,在術語標準化中:
a)應為每個術語標準建立相應的概念體系;
b)概念的定義應能在語境中替代同該概念相對應的術語(替代原則);
c)概念的定義應使用漢語或國家規(guī)定的少數(shù)民族文字表述;
d)使用不同語種表述的同一個定義應在內容上等同,并盡可能使用類似結構;
e)應指出國家標準的概念體系與國際標準的概念體系之間的差異以及不同民族語言的概念體系與國家標準的概念體系之間的差異。
5 5 術語標準的制定
5.1 5.1 準備工作
5.2 5.2 需求分析
當某個領域內由于概念和(和)術語含義不明確而造成交流困難時,應通過制定術語標準,或在其他標準中專設一章“術語和定義”加以解決。
5.1.2 用戶
應明確所制定標準的用戶,用戶的確定將關系到:
a)所涉及的領域或子領域的界定;
b)所包括概念的類型和數(shù)量;
c)語種的選擇;
d)定義的表述;
e)同義詞的數(shù)量及標記;
f)示例的類型和數(shù)量。
5.1.3 專業(yè)領域的界定
5.1.3.1 專業(yè)領域的界定有利于:
a)文獻的采集、評價和使用;
b)子領域的劃分;
c)分工及其安排,特別是工作分組進行時;
d)在最初階段對概念進行結構化;
e)同相關領域的術語工作組進行協(xié)調。
5.1.3.2 專業(yè)領域的界定程序如下:
a)確定范圍時應考慮:
1)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機構的工作范圍,如:“CSBTS/TC62 全國術語標準化
技術委員會”、“CSBTS/TC17 全國聲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一般的分類法,如:中國標準文獻分類法、GB/T13745《學科分類與代碼》;
3)專業(yè)分類法,如:GB/T 6866《園藝工具 分類與命名》、ISO 2148《連續(xù)裝御設備——命名法;
4)某專業(yè)領域內的一般文獻,包括標準、手冊、教科書、辭書、目錄和報告;
5)術語詞匯集和敘詞表。
b)應根據(jù)該標準的目的和用戶的需求,確定所包括的子領域。
5.1.4 資料的搜集
對于標準中的每一語種,都應對該領域術語慣用法進行分析。
5.1.4.1 資料的類型
搜集資料的主要類型包括:
a)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權威性文獻;
b)教科書、科學論文、科技期刊等學術團體普遍公認的文獻;
c)小冊子、使用說明書、零(部)件目錄、報告等常見的,但未必得到公認的資料;
d)工作組成員和有關專家所提供的口頭或書面資料;
e)術語數(shù)據(jù)庫;
f)術語詞匯集、辭典、百科全書、敘詞表。
應認真研究該領域內一切相關的資料。在各類文獻中,都有可能找到有用的示例、插圖、概念體系(完整的或部分的)和術語等。
5.1.4.2 資料的評價
應細致地評價所有資料,并考慮下列各點:
a)過時的資料中,術語利定義可能不太可靠;
b)作者宜是該領域內公認的權威;
c)資料中的術語不應只反映某個學派的觀點;
d)對于現(xiàn)有的詞匯集,應考慮它是否是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公認的術語工作原則和方法制定山來的;
e)應明確所引文獻是否為譯文。若為譯文,應先評價譯本的可靠性。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不應使用譯文。
應編制一個包括所有資料的列表,表中應附檢索這些資料所需的資料題錄數(shù)據(jù)。為了便于資料管理,可編制和使用代碼。
5.1.5 概念的數(shù)量
概念的數(shù)量應有限制,因為:
a)概念的數(shù)量過多會導致不一致和疏漏;
b)概念數(shù)量過多,耗時過長,很難及時反映該專業(yè)領域的最新發(fā)展。
經(jīng)驗表明,如果概念的數(shù)量超過200個,就有必要將某一項目劃分成若干子項目。
5.1.6 語種的選擇
5.1.6.1 制定多語種術語標準時,以這些語種同時起草最為有效。
5.1.6.2 當決定是否使用某一語種時,應考慮下列各點:
a)能否獲得足夠和可靠的該語種的文獻;
b)能否從以該語種為母語的專家處獲得有效的幫助。應有講母沿的專家參與編制定義、示例、注以及對標準文本的審定。
5.1.7 日程表的擬定
應擬定詳細的:工作日程表,包括:
a)項目階段列表;
b)每個階段的工作日程;
c)項目工作組或成員的職責。
5.2 工作的流程
項目各階段的順序一旦確定,即不可逆轉。應依據(jù)術語工作原則確定工作流程。如果需要將該標準的領域進一步劃分成幾個子領域,則應在項目開始時進行。
工作組應吸收具備術語標準化知識和相關語言知識的專家參與,或有關專家咨詢。
5.2.1 術語數(shù)據(jù)的采集
應通過分析資料(見5.14)標識出屬于該領域的概念,并以所用語種建立相應的術語表。
最初階段,術語表應包括與該領域有關的一切術語或概念定義,即便以后可能發(fā)現(xiàn)有屬于其他不同領域的。
有時,有的概念僅有定義而沒有術語。此時,應將該定義列出,并用五個小圓點“•••••”表示尚無相應術語或未找到相應術語。
查閱文獻時,應一次摘出文獻中的所有信息(術語、同義詞、反義詞、定義、語境等)。
5.2.2 術語數(shù)據(jù)的記錄
應使用統(tǒng)一的方式記錄每一語種的信息。每條術語均應連同其概念標識符分別記錄;同一語種的同義詞和不同語種的對應詞也應分別記錄,但應使用相同的概念標識符。
在每一語種中,可以包括下列數(shù)據(jù)類目:
a)與術語相關的數(shù)據(jù),包括:
1)術語(即,基本形式):
——同義詞;
——近義詞(以便于比較和區(qū)分);
——反義詞;
——變體(如拼寫變休、形態(tài)變體和句法變體);
——縮寫形式;
——完整形式;
——符號;
——其他語種對應詞(包括對應程度的標識)。
2)采用級別(即選術語、許用術語、拒用和被取代的術語)。
3)語法信息。
4)術語的注。
當采集數(shù)據(jù)時,對于那些可能需要標注其性質的如“尚未標準化的”“新詞語”“注冊商標”“技術行話”“內部用術語”和“地區(qū)用語”等術語,也應予以記錄。但在最終的詞匯中,應明確標注,它們是屬于哪一類型。
b)與概念相關的數(shù)據(jù),包括:
1) 1) 定義;
2) 2) 語境;
3) 3) 概念的其他表述法(例如,公式等);
4) 4) 圖形表示;
5) 5) 示例;
6) 6) 注。
如果可以得到關于概念體系的信息(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并列概念等),也應予以記錄。
c)管理性數(shù)據(jù),包括:
1) 1) 概念標識符;
2) 2) 語種符號;
3) 3) 記錄日期;
4) 4) 記錄者標識符;
5) 5) 源文獻。
為了保證工作方法的一致性,記錄術語信息前,應建立數(shù)據(jù)類目(如記錄日期、記錄者標識符、源文獻)的代碼表。
5.2.3 術語表的建立
5.2.3.1 術語表可以包括表述下列概念的術語:
a)本專業(yè)領域的專用概念;
b)幾個專業(yè)領域的共用概念;
c)借用概念;
d)一般語詞概念;
可用該領域的一般分類法作為指南,判斷是否應該包括某個概念。
5.2.3.2 最終的詞匯應包括:
a)本專業(yè)領域的專業(yè)概念;
b)少量的借用要領和少量的共用概念。
應避免收入商標、商業(yè)名稱和俗語。
5.2.4 概念領域和概念體系的建立
5.2.4.1 術語表建立之后,相關的概念應排列成一個個概念領域(相關概念的集合)。
每一語種中概念編組的準則應是相同的。
應明確概念領域間的關系。然后,將每個領域的概念結構化,形成概念的子系統(tǒng)。使每個概念在該概念體系中有一個確定的位置。
應按照GB/T10112-1999建立概念體系。
每一語種都應建立概念體系,建立時應考慮到國別、不同組織和不同學派等等情況體系建立之后,應檢查:
a)每個概念的位置是否正確;
b)概念有無遺漏。
5.2.4.2 應比較在該標準中所用每一語種的概念體系,以便:
a)確定各概念體系間的兼容性程度;
b)按照GB/T 16758-1997協(xié)調這些概念體系。
5.2.4.3 如果不能建立所有語種都通用的概念體系,則存在下列三種解決辦法:
a)盡可能建立一個作為國家標準的漢語概念體系,允許該體系在某些方面同國際標準或少數(shù)民族概念體系有一定差異,但應在標準中加以說明;
b)只將能達成一致的內容標準化。此時,有必要重新確定所涉及的領域(見5.1.3),但是不推薦使用此種方法,因為這可能導致在標準中出現(xiàn)一組不成體系的概念。
c)如果以上方法都不合適,可能性先編成“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標準。
5.2.5 定義的表述
5.2.5.1 表述的定義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見GB/T 10112-1999中4的規(guī)定。
5.2.5.2 在術語標準中,應在標準范圍中所限定的領域內定義概念。在其他標準中,應只定義標準中所使用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這些定義的附加概念及其術語。
5.2.5.3 在術語標準中應避免重復和矛盾。對某概念確立術語和定義以前,要查明在其他標準中該概念是否已有術語和定義。如果某概念用于多項標準,宜在其最通用的標準中或在術語標準中下定義;而其他標準中只須引用對該概念下定義的標準,不必重復該概念的定義。如果在某項標準中已經(jīng)對某概念確立了術語和定義,在其他標準中應不應該對已確立的概念采用不同的指稱(指概念的任何表述形式)或同義詞。
5.2.5.4 5.2.5.4 定義的起草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a) a) 定義的優(yōu)選結構是:定義=上位概念+用于區(qū)分所定義的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間的區(qū)別特征。
示例:
3.1.2
上位概念 superordinate concept
層級系統(tǒng)中,可劃分為若干個下一級概念(3.1)的概念。
3.1.3
下位概念 subordinate concept
層級系統(tǒng)中,可與一個或一個以上概念(3.1)并列,組成上一級概念的概念。
b) b) 定義不應采用“用于描述……的術語”或“表示……的術語”的說明性形式;術語也不必在定義中重復,不可采用“[術語]是……”的形式,或“[術語]意指……”的形式,而應直接表述概念。
c) c) 定義一般不應以專指性的詞語開始,例如,“這個”“該”“一個”等。
d) d) 量的定義的表達應符合GB 3101的規(guī)定。
注:b),c)是由替代原則(第4章b)導出。
如有必要,可用圖形加以說明,但不能用圖形代替文字表述的定義。
5.2.6 術語的確立和選擇
應在對概念給出明確定義的基礎上確立術語。選擇或確立新術語,應符合GB/T 10112-1999中5的規(guī)定。
如果存在同義詞,建議只選擇一個作為首選術語。
術語的構成應符合構詞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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