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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fā)表于 2009-8-3 17: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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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是指用于補充飼料營養(yǎng)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飼料級氨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酶制劑、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飼料添加劑,是指為保證或者改善飼料品質、提高飼料利用率而摻入飼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ㄈ┧幬镲暳咸砑觿?,是指為預防、治療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物,包括抗球蟲藥類、驅蟲劑類、抑菌促生長類等。
第三十四條 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一)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jié)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tài)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二)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yī)處方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
(三)獸用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獸醫(yī)處方就可以自行購買并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
(四)獸藥生產企業(yè),是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yè)和兼產獸藥的企業(yè),包括從事獸藥分裝的企業(yè)。
(五)獸藥經營企業(yè),是指經營獸藥的專營企業(yè)或者兼營企業(yè)。
(六)新獸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獸用藥品。
(七)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是指獸藥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允許進口獸用生物制品證明文件、出口獸藥證明文件、新獸藥注冊證書等文件。
第七十三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七十四條 水產養(yǎng)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jiān)督管理以及水產養(yǎng)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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