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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上訪過程中均被送入精神病院,昨日在遼寧北鎮(zhèn)法院一審開庭
日前,遼寧豬販劉剛在山東臨沂上訪兩次被關入精神病院一案在遼寧省北鎮(zhèn)法院一審開庭。劉剛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臨沂市民政局、臨沂市衛(wèi)生局、臨沂市救助管理站限制他人身自由,強制將其送入精神病院,并要求三被告賠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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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 09:50 上傳
據記者檢索公開報道,這是我國首例因上訪被關進精神病院,對政府機關進行訴訟而立案開庭的案件。
劉剛在起訴書中表示,2008年、2009年兩次上訪過程中,在清醒的狀態(tài)下,被臨沂市民政局等單位強行拉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醫(yī)院,未做檢查,捆綁打針灌藥,相關機構構成對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臨沂市民政局、衛(wèi)生局、救助管理站委托代理律師參加庭審,原告與被告圍繞原告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進行了辯論。被告代理律師庭審中認為,被告對劉剛不存在非法拘禁。
昨天中午,北鎮(zhèn)法院宣布休庭。對劉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后再擇日開庭。昨天下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錦州市康寧醫(yī)院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專家說法
非自愿收治,原告無需自證無精神病
案件爭議的焦點,沒必要討論原告是否有精神病,案件審理中,也沒有必要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原告無需證明醫(yī)院是否誤診。而應該爭議眾被告的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正當程序。
近年來,不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立了對精神病人擁有人身自由的判例,隨意剝奪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侵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非自愿收治類型的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糾纏于醫(yī)學判斷,是錯誤的訴訟策略,最終導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權利,變成被精神科醫(yī)生的主觀判斷所操縱。比如2011年公務員周榮焱非自愿住院的訴訟中,法院認為,無論他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沒有暴力性精神病的行為和征兆,在沒有危害社會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單獨將他送到精神病醫(yī)院治療。
假如,錦州市的法院能參考這些案例,劉剛勝訴機會就非常大。假如案件糾纏于原告有病沒病,訴訟的勝敗,將取決于某些醫(yī)生的主觀意見。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不應該以醫(yī)學判斷為準繩。
(黃雪濤,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曾發(fā)布《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
回顧
兩次被送精神病院
2008年,劉剛在販賣生豬崽經過臨沂郯城縣檢查站時,工作人員稱豬不合格。劉剛稱檢查人員要求他交錢重新體檢?;氐竭|寧,豬崽全部死光。劉剛認為生豬檢查中存在違法現(xiàn)象,他先后找到相關機構商談賠償事宜,均遭拒絕。
9月19日,劉剛到原臨沂市委、市政府機關反映情況,派出所將他送往臨沂市救助管理站,該站將劉剛送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榮軍醫(yī)院。該院“診斷”劉剛患“癔癥”。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上訪。民警將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劉剛被再次送往榮軍醫(yī)院收治,“診斷”為“癔癥”。2月11日,劉剛出院。
法庭聚焦
1 是否因上訪而關精神病院?
被告辯護律師認為,原告劉剛是在上訪過程中,被診斷為身患“癔癥”才被臨沂市榮軍醫(yī)院收治,因此不構成“非法拘禁”。
在2009年《臨沂市民政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中有一段記載道:“2009年2月11日出院,劉剛對臨沂市榮軍醫(yī)院表示感謝,并留言 我在臨沂市榮軍醫(yī)院精神科二區(qū)治療之后痊愈。經全體工作人員的精心護理我非常感謝?!?br />
但劉剛當庭稱,這張字條在“治療之后痊愈”后還有四個字“不再上訪”,并在此處按上了手印。劉剛說:“你讓一個 精神病人 保證不再上訪,這是什么意思?”
劉剛希望被告方能出示字條原件。但被告方在交換證據及法庭上均未出示這張字條。
2 劉剛是否有精神病?
劉剛究竟有沒有過精神病?何時得過精神病?這成為了1月18日庭審現(xiàn)場的焦點。
臨沂市榮軍醫(yī)院提供的其2008、2009年的兩次病歷,寫有劉剛患“癔癥”。劉剛堅決否認自己曾有過精神病史,或在臨沂期間有發(fā)病經歷。
開庭前,劉剛說他曾多次想找醫(y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劉剛稱,2011年7月,他去錦州康寧醫(yī)院(遼西)精神衛(wèi)生司法鑒定所要求做精神鑒定。工作人員稱必須接受司法部門委托才能做相關鑒定。后來又去了兩次,都不給做。
在向臨沂市民政局、臨沂市公安局等機構的信訪過程中,劉剛都提出過申請,希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請求,但請求沒有被接受。
他還去過北京、唐山尋求進行精神病鑒定,結果都是“做可以,但必須有司法部門的委托”。
在1月18日庭審現(xiàn)場,劉剛找了包括其女兒在內的5名證人作證其沒有精神病史,且也沒有精神病發(fā)作的記錄。
但被告辯護律師認為,上述證人并無相關精神病鑒定資質,且兩次被送入榮軍醫(yī)院期間均不在場,其證言不能被采納。
最終法庭決定,在對劉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后再擇日開庭。當天下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錦州市康寧醫(yī)院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3 榮軍醫(yī)院是否有鑒定資質?
劉剛對榮軍醫(yī)院進行精神鑒定的資質提出質疑。2012年8月,臨沂市民政局工作人員曾向媒體表示:“榮軍醫(yī)院只能對精神病進行治療,沒有鑒定資質?!?br />
被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臨沂市榮軍醫(yī)院精神科具有執(zhí)業(yè)資質,即具備治療精神病患者的資格。但他并未確認該院具有對精神病進行司法鑒定的資質。
該代理律師表示:“有沒有鑒定資質不影響治療”,“如果幾個月后鑒定結果出來了再治療那早出事了”。
劉剛當庭拿出被告提出的榮軍醫(yī)院年度校驗記錄單,表示其缺乏2008、2009年兩年間的校驗記錄,劉剛認為在他入院的兩次中,該院連治療精神病患者的資質都不具備。被告律師辯稱這是工作失誤,可隨時提供這兩年該院的校驗記錄。
劉剛還指出,臨沂市榮軍醫(yī)院涉嫌偽造病歷。他給記者提供的兩次入院的“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上,相隔半年的兩次入院,門診號均為8148,住院號均為4618,且缺乏證明書編號,或其編號被書簽遮住。
醫(yī)療人士告訴記者如果兩次門診號均為同號,尚有一絲可能,但同一個人,兩次入院,門診號及住院號均為同一數(shù)字的可能性為零。
4 為何兩次住院未通知家屬?
按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的慣例,收治方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患者的直系親屬。
昨日法庭證人證言顯示,劉剛被臨沂市榮軍醫(yī)院兩次收治過程中,劉剛家人未收到任何院方或相關單位任何形式的通知。第二次收治是2009年春節(jié),未收到劉剛任何音訊的劉剛妻子、女兒以為劉剛在外死于非命。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第一次入院,由于劉剛一直不告訴院方其家庭住址,當事單位及榮軍醫(yī)院在窮盡了任何渠道的基礎上,仍未能與其家屬聯(lián)系上,“直到出院前一天,劉剛才向院方主動出示了身份證”。
但被告代理律師未就第二次入院未告知家屬作出說明。
劉剛在開庭前已就此表示,其第一次剛入院就被院方收走了手機和一切隨身物品,“第二次入院,在除夕那晚上,我除了哭還是哭,太想家了?!?br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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