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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5 10:16 上傳
年過六旬仍要打工養(yǎng)家,來自廣西的外來工符某累倒在養(yǎng)豬場,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認為其死因與每日喂豬343頭、豬圈密封且噴灑藥物有關,起訴廣東某著名龍頭農企及該養(yǎng)豬場老板譚某索賠41萬元。江門市中級法院日前終審判決認定譚某擔責4成,賠償11萬余元,該養(yǎng)豬企業(yè)則不擔責。
尸檢未確定具體死因
符某從2010年就受雇于譚某,主要工作是在養(yǎng)豬場鏟糞,沖洗豬欄,冷天“特護”小豬。2012年2月28日晚7時許,符某在養(yǎng)豬場工作后走出來,出現(xiàn)身體不適狀況,養(yǎng)豬場老板譚某將其送往開平市金雞衛(wèi)生院治療,經治療無效于當日死亡。開平市公安局金雞派出所委托開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符某進行死因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2年5月8日作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排除暴力損傷致死的可能,排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可能,未確定具體死因。
符某家屬其后將譚某及該養(yǎng)豬名企訴至法院,稱譚某與該企業(yè)存在合伙關系,是該企業(yè)“公司+基地+農戶”一條龍旗下的養(yǎng)豬專業(yè)戶,譚某養(yǎng)豬場既未登記注冊,也未為雇員買保險,該企業(yè)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家屬表示,符某在該養(yǎng)豬場負責喂養(yǎng)343頭小豬,須分到18個豬欄,該豬欄除用雙層塑料薄膜密封四周豬欄擋風外,還要在豬欄內燒煤、燒炭、燒冰醋酸、灑過氧乙酸等給小豬保溫及消毒,從上午干到下午6點多鐘,感到頭暈心悶才從豬欄內走出來,還來不及煮飯吃,頭痛嘔吐就接踵而來,譚某等應依照雇傭關系承擔賠償41萬元。
綜合考慮做出判決
開平市法院一審認定該案屬生命權糾紛,所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7 .6萬余元。依照最高司法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弊T某作為雇主,對其雇員的人身有提供安全保護的義務,譚某在知道符某身體不適情況下,應及早安排休息就醫(yī),其在符某死亡事件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40%賠償責任,向符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1萬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譚某與該養(yǎng)豬名企存在合伙關系,因此該企業(yè)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符某家屬及譚某均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江門中院終審認為,該案并非生命權糾紛,而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依照《侵權責任法》,“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睆谋景缸C據來看,符某雖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不適送院并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具體死因未明確,其家屬曾就死因申請司法鑒定后又撤回,直接導致符某死因未能確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譚某明知符某死亡前已因身體不適,在工作過程中未能照顧其身體狀況而合理安排工作,從養(yǎng)豬場照片可知,該場所條件較差,存在臟亂及不透氣等問題,容易引起符某身體不適。綜合考慮這些情況,原審判決認定譚某擔責4成是妥當的,法院決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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